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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基协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明确需参加考试的科目及人员
发布时间:2023-05-29

5月10日,中基协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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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2. 不同类型私募从业人员应该通过哪几门考试?

从事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以下考试: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

在以下两组考试中通过其中一组:


选项一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选项二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


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初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 30 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考试科目组合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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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格认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管人员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等的,或者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


(四)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相关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的。


(五)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相关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相关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的。


(六)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


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认可情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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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后续职业培训有什么要求?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自从业资格初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相关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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