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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大调整,建立3类名单,基金从业也明确范围
发布时间:2023-05-29

      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和《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简称《基金规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进行了调整,创新了自律监管方式。


     《管理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就执业要求、水平评价测试、培训、登记管理、信息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体现自律管理补位行政监管的分工协作安排,相应调整资格管理方式为初始登记与持续记录方式,体现由事前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工作着力点的工作框架转变。

      创新自律管理方式,在自律措施方式的基础上,运用人员名单分类管理、示范案例警示、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形式,体现以执业声誉为核心的激励约束管理方式新探索。强化执业行为规范,针对近年来的从业人员违规情形,进一步完善禁止行为规定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现负面行为约束和正面行为倡导并重的导向。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五方面的调整。


     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道德品行、相关能力要求。将道德品行要求落地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能力要求;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相关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丰富相关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二是建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明确登记管理流程,包括登记人员范围、登记信息、登记要求及持续记录等;明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信息内容、报送要求及拟聘人员信息查询等。


     是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围绕“合规、诚信、稳健”的行业文化,提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相关审慎等基本执业要求;明确不得涉足非法证券活动、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投资、损害职业声誉及行业声誉等执业底线。


     是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与内生性有效管理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用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等多方面强化人员内部管理。


     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协会建立人员名单分类机制、案例示范警示机制、差异化管理机制等,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和声誉约束;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明确自律监督检查要求、内容及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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