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Zui新通知!超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的私募管理人,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5-29
一、蕞新通知:全部基金清算后,超12个月无在管基金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通知中指出,针对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今年1月30日,中基协曾发布通知指出7类经营异常机构,针对全部基金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的管理人,中基协给予了四个月过渡期,截至5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私募管理人,有可能会收到协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7月25日,私募管理人提示信息中有“近一年无在管基金”特别提醒的共计1398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38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004家。
此类私募管理人需要做的具体事项包括2个:
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基协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慕好帮手特别提醒大家注意2点,一是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必须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所;二是不可以聘请给该私募管理人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2、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已在AMBERS系统提交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也就是说,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私募管理人还要完成新设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该基金产品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该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2)产品备案时,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3)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二、特别提醒: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提交法律意见书,将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一)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今年上半年,针对第(三)、(四)、(六)这三种异常情形的私募管理人,中基协已经发布通知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针对第(二)、(五)类私募管理人,中基协设置了经营异常整改过渡期,截止到5月31日,如果还未整改完毕,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收到通知的就是第(五)类,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产品,并且在5月31日前未完成整改的私募管理人。如果在3个月之内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且按照要求提交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注销其私募管理人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私募管理人也可以选择主动注销。自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管理人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如果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从而被协会注销的,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根据中基协的规定,自主动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主动注销,大家以后如果确实有展业需求,还可以选择重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如果选择被协会注销,注销以后不得重新登记。
主动注销前需要提前自查以下几点:
1、所有基金产品全部清算。如果有短期内无法清算的产品,也可以考虑变更给其他的私募管理人。
2、如果是中基协会员,或者已经提交了入会申请,需要办理退会或者申请撤回入会申请。
3、系统其他待办事项全部完成。
三、备案首只基金必须“托管”,哪些事项要特别注意?
托管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前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应关注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登记类型及相关历史变更情况等;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等;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架构、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有效性等;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投资管理团队成员的从业经验、履历;五、私募基金管理人近一年的运营情况以及未展业的原因及合理性;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曾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或被其他行政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近三年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曾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经营异常信息;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及高管人员在近三年是否存在公开负面信息;九、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组织形式、成立时间、产品期限、产品规模等;十、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募集安排;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产品结构、退出方式、费用收取及收益分配方式。
四、专项法律意见书咋搞?常见问答来了
问题1:管理人收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是否可以直接提交管理人注销申请?
回答:是可以的。自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该管理人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回答: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符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且律师事务所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聘请给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问题3: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期间是否可以正常备案基金产品?
回答:不能。自管理人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若提起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备案申请,以及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协会将在机构通过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流程后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4:管理人收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不提交法律意见书会怎么样?
回答:如果管理人未能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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