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管理人收益分配模式(四)
4. 综合型分配之一
a. 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所有累计收益分配总额达到截至分配时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额本金;
b. 分配其他合伙人优先回报,直至其他合伙人取得其实缴出资8%的年化单利;
c. 弥补管理人合伙人回报,直至管理人合伙人本轮分配取得的金额合计达到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
d. 超额收益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80%向所有其他合伙人分配,在所有其他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5. 综合性分配之二
a.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b. 如有余额,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c. 如有余额,继续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他合伙人收到的分配相当于其实缴出资8%的年化单利;
d. 如有余额,继续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管理人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相当于其实缴出资8%的年化单利;
e. 如有余额,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直至管理人合伙人所获业绩报酬额达到本条第3项与第4项中其他合伙人优先回报与管理人合伙人优先回报之和的25%;
f. 如有余额,进行超额收益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80%向所有其他合伙人分配,在所有其他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6.超额收益分段、回拨机制
a.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b. 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c. 其他合伙人按实缴出资8%/年的门槛收益分配收益;
d. 管理人合伙人按实缴出资8%/年的门槛收益分配收益;
e. 超额收益分配:
基金内部收益率未达到15%的,则超额收益80%向所有其他合伙人分配,在所有其他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
内部收益率超过15%的,就内部收益率15%以内的超额收益首先在完成前款分配后,超过内部收益率15%的部分的30%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其余70%向其他合伙人分配。
f. 管理人合伙人根据本条第5.项所获得收益的20%及其孳息应留存在合伙企业账户,用以保证管理人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回拨机制”的约定履行回拨支付义务。
7.先超额收益后业绩报酬
a. 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b. 向管理人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c. 超额收益的94%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超额收益的6%分配给管理人合伙人作为业绩报酬;
d. 在本基金清算时:
(1)若其他合伙人年化收益率达到大于或等于8%(单利),则管理人合伙人针对全部超额收益按照6%提取业绩报酬;
(2)若其他合伙人年化收益率小于8%(单利),则管理人合伙人不收取任何业绩报酬。管理人合伙人退还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并向各其他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如退还以后使得其他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大于或者等于8%(单利),管理人合伙人亦不再提取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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